关于转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规范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规范公安机关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有关材料的工作流程,保障律师及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深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施方案》,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规范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接收部门
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执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法管理中心)为统一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主动提交案件材料的接收部门,各派出所等具体办案部门不接收材料。
市公安局执法管理中心接收市局各警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案件材料;公安分局执法管理中心接收分局各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案件材料。
二、接收材料范围
接收材料范围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有关案件(包括刑事立案前及刑事立案后的案件)材料及律师投诉材料,包括:
(一)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材料;
(二)法律意见书;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复议复核、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请材料;
(五)辩护律师提交的关于办案单位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具体接收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公安局规范接收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案件材料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