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王某和邹某本是多年好友,2015年,邹某因生意周转急需大量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五十万元并约定利息,有邹某的手写欠条一张。2016年年初,邹某再次向王某借款60余万元,同时仍旧是手写了一张欠条。2016年年底,王某因子女需要出国留学,于是向邹某提出归还借款事宜,邹某开始还接电话,总是说晚点还,过段时间之类的,到最后,邹某压根就不接王某电话,无奈之下,王某委托我们的专职律师,要求为其代理,追回欠款。
案情评析:本案中王某有两张邹某手写的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归还日期,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另外,王某第一次是转账到邹某的老婆余某的卡上,第二次王某是直接在银行取的现金给邹某,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够证明该事宜。于是,根据现有证据,再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以达到证明该借款事宜的证据,多方周折,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向王某支付一百余万的本金和利息。
律师提醒:生活中我们总是遇到大大小小的借款事宜,我们有必要在借款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既要有书面上的借条,还要有证据证明已经把借款交给对方,这样在未来追回借款时也不至于像本案当事人王某一样一波三折。另外,借款不要打欠条,要打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