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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中,并表和控制权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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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4年万科首次提出小股操盘,通过获取公司控制权,杠杆式扩张后,不断扩大自己的营业收入和销售规模。

与之对应的并表这方面的诉求越来越被开发商所重视,尤其是上市公司或是筹备上市的公司。

在多方谈合作协议的时候,除了条线、操盘、摘牌等诉求外,并表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往往可能会因为这个并表权的争夺而分道扬镳。

然而对于并表以及与之对应的控制权,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

本文基于此通过实操案例帮助大家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什么是并表、怎样才能并表、协议中应如何约定、以及章程里的“一票否决权”,

 

 
01
 
 
并表
 

举个通俗点的例子,老王和小张结婚,生了个儿子,对于老王而言,如果儿子跟自己姓那么就是并表,以后可以进入老王家的族谱里,如果不是那就不能并表。

当然以上的前提是老王是真的老王,而不是隔壁老王。

 

既然是并表,那么哪些内容会被并进去呢?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与B公司合作开发C项目,双方约定由A公司并表,那么对于A公司而言,需要:

(1)C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并入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C项目公司的收入、费用并入A公司的利润表

(3)A公司并入的净利润按照C项目公司结算后的净利润*对应股权比例

对于B公司而言,生儿子毕竟也有份,不跟我姓就算了,以后长大了总还是要孝顺B公司的。

那么在B公司的报表中如何体现呢?

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一栏——实现的利润,按其股权比例反映在合并利润表“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应占利益中”。

 

 
02
 
 
公司控制权
 
知道什么是并表后,还需要关注怎么样才能让儿子跟你姓呢?
能否并表的关键判断在于是否并表方有控制权,即体现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权是否占大多数。
如果仅仅是合作双方或多方约定,而在协议或章程中并没有对控制权的体现,那么就是假并表。
通过梳理帮大家罗列可并表和不可并表的情况,帮助大家避坑。
根据以上不同并表情形,原则和逻辑上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我司持有项目公司过半数的表决权,且合作方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我司持有项目公司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而这就是为什么即便是小股操盘,只要能获取公司操盘权和控制权就能够并表的原因。
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各占股比60%和40%,联合操盘C项目(C项目公司名下)。

A公司可并表且审计无问题的协议/章程约定(有控制权):

Ø  董事会设3人,我司派2人,合作方派1人

Ø  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其他事项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A公司并表但审计存在问题的协议/章程约定(无控制权):

Ø  董事会设5人,我司派3人,合作方派2人

Ø  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03
 
 
不要忽视“一票否决权”
 
所谓的一票否决权是指对于公司所有的经营事项,我方可以一票否决,即便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权并不占多数。
还是以A公司及B公司为例,假设B公司财务投资,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是要求重大事项一致表决。
包括但不限于开工、销售、完工等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项目融资方案、成本支出、财务审批等。
那么即便A公司占有60%的股份,且两会表决权也是占有大多数,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属于实质性的并表。
因此,我们在项目拓展的实操中,需要额外注意且尽可能规避“一票否决权条款”。
不仅并表的审计层面会存在问题,而且会使公司容易陷入僵局,不利于项目高周转。
以上内容是关于常规并表权的控制及实操层面的注意事项,随着合作项目越来越多,并表的形式和花样也越来越多,比如分阶段并表,分项目并表等。以后再具体跟大家分享
 
声明:本文来源“陌爷地产圈”,对作者表示感谢。伙伴们,关于本文观点,欢迎交流互动,记得文末留下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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