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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后,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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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7年2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和彩礼3万多元。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彩礼,被告主张彩礼钱用于购买准备结婚用的物品了,并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并综合考虑本案婚约双方分手的原因以及筹备结婚的实际消费,判决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的三分之二。
律师点评:
    婚前男女互赠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目的既是确立男女双方婚约和恋爱关系,也是为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已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如果彩礼已部分用于婚礼筹备等事项,应当扣除已消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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