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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针对性的法律、应对制度和创新性措施化解“校园欺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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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苟江红

     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三名初中生将同校一名初一学生王某某杀害,并埋尸于一废弃蔬菜大棚里。此案一发,举国震惊。据媒体报道,该案的受害人王某某在校长期受到同学欺凌。一时间,全社会都在关注“校园欺凌”话题。
    “校园欺凌”案目前呈高发态势。笔者作过不完全统计,2023年在全国范围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案件就有13件,涉及到北京、海南、广西、山西、福建、广东、河南和河北等多个省和市。到了2024年,“校园欺凌”案更是有增无减,并且正朝着不断恶化的趋势发展。
    面对“校园欺凌”案高发的严峻形势,全国各地都纷纷行动起来。
    前些日子,福建省教育厅召开的全省中小学安全工作视频调度会获悉,福建省将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开展一次“起底式”大排查,及时查找发生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的苗头迹象或隐患点,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也印发了《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明确考生初中期间有“校园欺凌”等负面清单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在广东深圳,有的学校还将民间皮影戏请进来,通过讲述打架的故事,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校因欺凌”案高发,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上全国各地单一部门采取的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单一措施,根本不可能遏制“校园欺凌”高发态势。笔者认为,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得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多层面着手,用有针对性的法律、应对制度和创新性措施出击,方能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笔者认为,国家和地方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方能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第一、针对未年人犯罪,应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工作制度化和法律化。
《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国家不仅要唤醒这个条款,还要积极适用这个条款。截至笔者发文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核准全国第一起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案(甘肃通渭县13岁男孩杀害8岁邻居案),追诉甘肃13岁男孩刑事责任。这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也要形成制度化,例如用全国人大释法或者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核准追诉标准。未成年人犯罪,该判刑的要判刑,该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目前,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基本属于空白。这项工作应立即启动并逐步完善。
    第二、修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设“放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罪”罪名,增加行政处罚条款。如果发生恶性“校园欺凌”案,对有过错的未成年加害者的监护人要以此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案的未成年加害者的监护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美国密歇根州校园枪击案未成年凶手Ethan Crumbley的父亲和母亲均被判犯有过失杀人罪,对孩子在枪击案中的行为负有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我们也应该学习、借鉴。
    虽然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
法》对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未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有一些强制性规定。但是,上述规定过于温和,根本起不到惩戒效果,成为无牙老虎。
    第三、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加大一般“校园欺凌”违法成本,设立“校园欺凌”民事赔偿专门条款(即惩罚性赔偿条款),赔偿标准高于普通侵权案赔偿标准的三到五倍,设定最低赔偿额2000元。
    第四、为“留守学生”的异地务工父母开设“留守学生”异地上学的绿色通道。如果“留守学生”实在无法在异地上学,“留守学生”所在地基层政府应对“留守学生”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基层政府和学校应为每个“留守学生”建立档案,点对点帮教或与“留守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守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掌握“留守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动态,给“留守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出良好环境。
    第五、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应当有专职或兼职的培训人员,有适量的培训课时,有专业的培训教材,有专门的培训经费,有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目前,虽然各地中、小学校设立了法制副校长。但是,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工作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培训人员少,培训时间不足,无培训教材,培训经费不足,没有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一句话:现行学校法律培训工作,形式主义重于实效,该项工作成效非常有限,亟待加强。
    第六、建立国家统一的“校园欺凌”报告电话“995”(“救救我”)。
以地级市为单位,国家设立统一的“校园欺凌”报告指挥中心,各级政府成立专门调查“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实行层层强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这个方面的工作可以借鉴“110”报警指挥中心的运作经验。“校园欺凌”案发生后,很多受害者及其监护人都束手无策。有了方便、快捷、统一的“校园欺凌”报告电话“995”(“救救我”),受害者和受害者监护人便有了强用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七、国家应建立“校园欺凌”专项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机制,既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考核各级学校和教师。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园欺凌’案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在实际工作中,出于自身声誉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很多学校和教师还存在不愿意报告和不愿意调查的情况。另外,确实还存在一部分学校和教师不知道怎么处理“校园欺凌”案。这些问题都需要面对,并逐个解决。
    第八、全面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目前,这份文件并未落到实处。再好的文件,如果没有实施,实施中没有检查和监督,文件终将只能停留在纸面,流于形式。防范和应对“校园欺凌”,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光靠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遏制“校园欺凌”不太现实。
    《意见》第三条所列举的单位均应将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及时向本文第六项所载明的报告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依照制度进行甄别和处理,形成闭环管理。
    “校园欺凌”是个全球性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预防和应对这个难题,需要多管齐下,更需要创新工作。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校园欺凌”牵动到千家万户,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此,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迎接挑战,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用有针对性的法律、应对制度和创新性措施去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
 
(作者简介:曾担任过九年公办教师,现为执业律师,在广东省深圳市执业16年,先后在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执业。联系电话:13554891725,E-mail:blackstoneg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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