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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反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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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2月26日,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案外人金辉华公司作为联合体与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PPP项目框架协议》,协议书约定:原告与被告指定的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实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并由被告与项目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首期工程PPP特许经营协议书》。
    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高建公司签订了《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首期工程PPP项目合资协议书》,并于2016年6月21日成立了项目公司佛山市中兴高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第三人高建公司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
    2016年12月27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关于终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首期工程PPP项目相关合作的通知函》。为此,2017年1月12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亦委托佛山市瑞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原告经济损失近400万。原告多次向被告明确赔偿请求,但最终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而没有任何结果。迫于无奈,原告现只好依法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9年12月,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08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6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佛山市高明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自觉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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