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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出后私自抵押,买主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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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原告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肖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两万订金,之后被告未能还清银行贷款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要求过户房屋,或者退还订金,被告均不予回应。于是,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专职律师处理此纠纷。

 

二、案情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当事人详细沟通案情,在仔细研究案情、认真查阅案卷的基础上,组成律师团队为王某制定了维权方案。

原告证据有:

1、房屋买卖合同;2、订金收据;3、房屋抵押状况登记。
 

房产专业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支付了订金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房屋不能过户,原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双方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

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房合同;

2、被告五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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