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官网!
服务热线:0755-82494817
经典案例  Cases
公司法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 公司法务 >

公司解散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起诉解散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2016年2月26日,原告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案外人某市金辉华公司作为联合体与佛山市某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资办)签订了《PPP项目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与公资办指定的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以实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
    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高建公司签订了《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首期工程PPP项目合资协议书》,并于2016年6月21日成立了项目公司佛山市中兴高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第三人高建公司认缴并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400万元。
    2016年12月27日,原告收到公资办发出的《关于终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首期工程PPP项目相关合作的通知函》。为此,原告与高建公司并没有继续合作,项目公司也一直处于无法经营状态,原告与高建公司多次协商解散项目公司,未果。
     2019年2月,原告委托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的陈志鹏律师依法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散项目公司佛山市中兴高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2019年10月作出判决,解散佛山市中兴高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佛山市高明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项目公司佛山市中兴高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浅谈合同管理
Copyright © 2020 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5号深房广场B座3501C
电话:0755-82494817 邮箱:szlaw365@126.com
粤ICP备19020465号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