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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子女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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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于2003年9月22日登记离婚,长子张甲由被告李某抚养,长女张乙由张某抚养。现李某抚养的张甲已经成年,张某抚养的张某乙还未成年。现张某诉请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张乙的子女抚养费。法院支持该诉请。
律师点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变更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本案中,张乙系张某、李某的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法律义务。且张乙未成年,无独立生活能力原告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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